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7年2月27日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三条 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通过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资金补助。
第四条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本项目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施,其中涉密内容应按照国家对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有关要求和水利部有关保密规定实施。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项目建设;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成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项目办),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依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按年度实施(以下简称年度项目)。其中:流域管理机构项目《技术方案》应报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项目办)进行技术审查;《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技术方案》报水利部项目办进行技术复核后,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水利部项目办备案;《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重大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一般调整则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七条 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年度项目应依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按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年度项目应依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及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指标和工作清单,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年度项目预算文本(含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应在一周内报水利部项目办备案。2016-2018年三年总建设任务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重大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一般调整则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本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分层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承担本项目具体建设任务的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对其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及水利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文本或财政部下达的工作清单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年度建设任务。如与水利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文本或财政部下达的工作清单有变化,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本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本项目应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下简称等保)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定级,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采购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国产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应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单位项目实施的监管与检查,加强项目建设任务设计、委托、实施、测试、验收等环节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符合性检查,确保水利部本级、流域、省三级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按有关要求,确保项目执行与资金支付进度,建立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报告制度。各级项目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建设任务完成进展及资金支付情况报水利部项目办。
第四章 验收与评价
第十六条 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项目的验收应按照《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办财务〔2014〕73号)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应在通过水利部组织的技术评估后,按所在地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前,定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应通过等保测评,项目单位负责开发的应用软件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测试,项目档案应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办档〔2013〕191号)通过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办理交付使用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纳入正常运行维护管理范畴。
第二十条 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报水利部,并作为下一年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运行维护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统一标准、长效稳定的原则,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共同参与、分级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维护对象包括重要取用水户、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大江大河省界断面等三大监控体系及水利部本级、流域、省等三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参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复核具体运行维护对象,每类对象运行维护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SZY505)进行。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明确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各项运行维护任务承担单位或具体承担机构,并明确相应职责,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项运行维护任务承担单位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专门运行维护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运行维护定额标准测算运行维护经费,报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进行运行维护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表)、备件、耗材等运行维护装备物资,确保各项运行维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完成、质量控制、资金支付及安全保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织对本地区项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对因整改不力而影响建设任务执行的项目单位,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收回尚未支付的预算资金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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