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专家视点

河湖生态缓冲带怎么建?如何管?

时间:2021-05-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分享到:


小桥流水,花香四溢,信步走在绿道旁,“兰里水乡”风光一览无余,让游人流连忘返。重建后的风雨桥更是成为网红打卡点,引来许多游人驻足拍照。“兰里水乡”仅仅是浙江创新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探索流域生态治理新模式的一个缩影。 

  《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提出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增加了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湿地恢复(建设)面积、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等生态指标,对各地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可以说,河湖生态空间保护和修复工作被正式提上日程。 

  那么,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对于河湖治理有哪些积极的意义?在实践过程中,推进河湖生态缓冲带这项工作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应该如何推进?记者为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有效“缓冲”人类活动对河湖生态系统影响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河湖生态缓冲带具有多重生态服务功能,是控制非点源污染的最佳管理措施之一,也是稳水质、优生态的必然选择和方向。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多次强调水生态保护修复问题。早在2020年生态环境部例行首场发布会上,他就列举了此前地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拖网捕捞、吸泥船挖螺蛳、机械搅网捕捞等生产活动对于河湖生态产生的致命性破坏。而在最近一次的生态环境部例行发布会上,张波又特别强调了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作。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生态环境规划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马乐宽介绍说,河湖生态缓冲带可理解为陆域向河道、湖库等水域过渡的带状生态空间,具有拦截面源污染、维持流域生态系统完整、稳固河道堤岸等重要功能。 

  然而,当前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河湖生态缓冲带被企业占用、被养殖业占用、被农业生产占用的现象。 

  对此,马乐宽介绍说,沿河、环湖区域通常是人类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随着农业、旅游、交通、城镇建设、水利工程等开发项目不断增多,沿河、环湖生态空间被挤占严重,河湖岸线自然属性和水体水文条件将大幅改变,原有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受到扰乱,当地物种生境遭到破坏,造成水生态环境退化。 

  逐级缓冲人类活动影响,一直是管理实践中保护敏感区域的通用模式。诸如,我们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对不同区域落实不同尺度的管控要求。 

  因此,作为有效“缓冲”人类活动对河湖生态系统影响的重要措施之一,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要解决怎么划、怎么管的问题 

  在河流岸线生态修复研究和实践方面,西方国家在经历100多年河流大规模开发利用之后,逐步转向河流岸线保护与生态修复,并从以水质改善为重点拓展到河流生态系统恢复。 

  而我国河湖缓冲带生态修复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挑战。马乐宽用“怎么划、怎么管”6个字进行了概括。他解释说,在划分方面,一是“在哪里划?”的问题。从山顶到湖心,生态系统的变化是连续的,很难像分水岭一样找到一个明确的边界,这是首先要解决从哪里开始划的问题;二是“要划多宽?”的问题。不同的地形地貌、不同强度的面源污染、不同水域功能的保护,对于缓冲带的宽度可能都有不同的需求。 

  在管理层面,如何与现有的河湖岸线相关管理要求充分衔接?马乐宽给记者列举了一些法律和规定对于河湖缓冲带的要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将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作为城市蓝线,明令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令禁止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与活动。 

  同时,由于不同河湖的缓冲带管控措施严格程度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一带一策”。马乐宽解释说,比如一些具有饮用水水源、珍稀物种保护功能的河湖,可能要求严格限制各种人为干扰;而具有景观娱乐功能的河湖,可能会允许存在一定的亲水设施和活动。对于缓冲带内已有的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设施和活动,退出需要一个过程,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和付出较大的成本。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进河流、湖滨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工作,旨在为实践提供参考。 

  建议率先在“三场一通道”等重要水体推进生态缓冲带建设 

  仔细梳理不难发现,以往规划中已有一些保护河湖生态缓冲带的探索。例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三峡库区要强化消落区的管理,因地制宜采取严格保护、生态恢复、污染清理与处置、综合整治等分类对策与措施,减少消落区的人类活动干扰。《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将“库区周边生态隔离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划任务。 

  2018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原则上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 

  在地方实践方面,浙江省自2018年率先在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湖州市苕溪流域、金华市浦江县浦阳江、台州市黄岩区长潭水库等4个地方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分和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以来,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建设试点呈现星火燎原之势。 

  马乐宽建议说,虽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挑战,但建议各地按照“适应性管理”的理念,积极探索,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对此,他解释说,建议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遵循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指南的原理,结合当地工作基础、实践经验,率先在具有重要功能的河湖(例如“三场一通道”等水体)把缓冲带划出来、管起来;同时对生态缓冲带及河湖生态环境状况开展定期监测和评估,根据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及时(建议3~5年)调整缓冲带划分范围和管控措施。 

  “一开始划分的范围、制定的管控措施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偏差,但是没关系,重要的是把这项工作做起来。”马乐宽认为,边做边总结经验、调整策略,可为建立适合当地的生态缓冲带保护模式不断夯实基础,同时可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共同提升生态缓冲带的精准、科学、依法保护水平。  





北京沃特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20777号    客服热线:010-8576302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北口水利综合楼                 

E-mail:szy@sinowbs.org Copyright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扫一扫

水务论坛公众微信

关注有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