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河湖〔201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全面转向“有实”,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水利部决定开展示范河湖建设,形成治水效果明显、管护机制完善、可复制可推广的一批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建设一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示范河湖,实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目标,成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为全国河湖管理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样板。
二、示范河湖建设名单
按照东西南北中全覆盖、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水利部在东、西、南、北、中部地区遴选出拟建设示范河湖(第一批)17个,具体名单如下:
1.东部地区(4个):徐州市大沙河丰县段(江苏省)、湖州市德清县蠡山漾(浙江省)、黄山市新安江屯溪段(安徽省)、临沂市沂河(山东省)。
2.西部地区(5个):丰都县龙河(重庆市)、西昌市邛海(四川省)、赤水河(贵州省)、石羊河(甘肃省)、渝河(宁夏回族自治区)。
3.南部地区(2个):莆田市木兰溪(福建省)、韩江潮州段(广东省)。
4.北部地区(2个):坝河朝阳区夏家园社区段(北京市)、松花江佳木斯段(黑龙江省)。
5.中部地区(4个):洛阳市伊洛河(河南省)、宜春市靖安县北潦河(江西省)、武汉市东湖(湖北省)、浏阳河(湖南省)。
三、示范河湖建设标准
示范河湖建设标准如下。
(一)责任体系完善
建成河长湖长负责、水利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河湖管理责任体系和协调联动机制,河长办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分办、督办作用,河湖管理保护相关部门责任明晰、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度体系健全
示范河湖所在市、县已制定印发河(湖)长会议制度、河(湖)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河(湖)长制信息报送制度、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河(湖)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河(湖)长制验收制度、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制度等配套制度,并能够落实到位。
(三)基础工作扎实
1.河湖“一河(湖)一档”建设完成,“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印发。
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完成。
3.有岸线利用需求的编制完成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
4.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编制完成采砂管理规划。
5.河湖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并投入使用。
(四)管理保护规范
1.河长湖长及时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开展“清四乱”等重大专项行动。
2.各级河长湖长按有关规定开展巡河巡湖。
3.巡河员护河员队伍稳定。
4.河湖保洁及维修、养护有稳定经费渠道。
5.建立河湖监测体系,实时掌握河湖水量、水质、水环境等情况。
(五)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
1.河湖管理范围发布公告并设立界桩。
2.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制度严格落实,管理维护规范有序,基本没有“四乱”问题。
3.河湖执法监管严格。
(六)河湖管护成效明显
1.河湖空间干净整洁。按期完成河湖“清四乱”任务,恢复河湖自然形态,实现河势稳定,确保防洪标准符合防洪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
2.水量充沛水质良好。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控制,水体感官良好,水质长期保持三类以上标准且水量充沛。
3.河湖岸线生态岸绿。对河湖岸线进行造林绿化,栽植护岸植被,实现生态驳岸。
4.河湖景观自然优美。合理建设滨水滨岸地带,营造宜人的河滨景观。
5.人水和谐幸福宜居。合理布置亲水便民配套设施,实现人水和谐。
四、建设程序及时间安排
示范河湖建设时间为2019年11月—2020年12月。
1.编制方案(2019年11月—12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示范河湖建设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水利部备案。
2.组织实施(2020年1月—10月)。有关市、县按照示范河湖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3.开展初验(2020年11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市、县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初验,并及时将初验结果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水利部。
4.组织验收(2020年12月)。水利部委托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部直属单位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5.宣传推广。水利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河湖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会同相关省份,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报纸、简报等媒介予以宣传推广。
五、组织实施
1.组织分工
水利部河湖司会同规计司、财务司等有关司局组织开展示范河湖建设工作,包括:制定建设标准、遴选纳入建设工作的河湖名录、指导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总责,负责组织辖区内市、县申报并编制示范河湖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开展示范河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示范河湖初验。
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示范河湖建设的实施主体,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负责。
2.经费来源
示范河湖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由河湖所在地同级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3.成果运用
示范河湖建设要强化成果运用,以东、西、南、北、中部各地示范河湖为样板,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示范河湖所在市、县要认真梳理示范河湖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做法,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有关省份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示范河湖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符合当地条件的河湖治理标准,并予以推广。水利部将编撰示范河湖案例集,以报、刊、网等多种方式对通过验收的示范河湖进行广泛宣传,供各地参考借鉴。
六、激励约束措施
(一)激励措施
1.结合中小河流治理、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等项目建设,对列入示范河湖建设名单的河湖或其所在市、县,安排项目资金和河长制湖长制奖补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2.经验收合格的示范河湖,在后续安排水利项目和河湖管护资金时向示范河湖或其所在市、县给予倾斜支持。
(二)约束措施
1.规定期限内未按标准完成示范河湖建设,未通过水利部验收的,取消示范河湖资格,停止激励措施,并取消下一批次有关奖补遴选资格。
2.列入示范河湖建设名单的河湖,国务院大督查、水利部暗访发现突出问题,或存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湖突出问题,不再安排河长制湖长制奖补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推动示范河湖建设工作。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示范河湖建设标准,组织有关市、县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并认真审核把关。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河湖司。
(二)强化资金保障。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示范河湖建设任务的市、县,要加大示范河湖建设的资金投入,统筹使用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大力支持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
(三)强化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示范河湖建设的经验、做法和成效,为各地河湖治理及河湖管护长效机制提供样板,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风尚。
联系人:虞泽、李春明
电话:010-63203342,010-632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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