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资源函[201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各试点城市:
为做好第一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145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办法》(办资源[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145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办法》(办资源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由我部审查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批复的各试点实施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建设成效、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具体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办法》。
三、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
根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明确的试点建设实施年限,各试点城市均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试点建设。请各试点城市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我部提出验收申请,随文提交自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附表。到期不申请验收的,应行文报部说明理由。
为加强试点经验宣传与总结,请各试点城市按照“讲好一个故事、印发一本宣传册、推荐一个水系连通或者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典型示范工程、提炼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成一篇新闻通稿”的要求,一并提交宣传成效及有关材料。
(二)技术评估
对验收申请符合要求的,我部将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包括复核申请材料、现场查勘、听取汇报、质疑答疑、集体评议和现场评分。
技术评估单位应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客观、公开、公正。技术评估完成后,应于一周内向我部水资源司提交技术评估报告、评分结果和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
技术评估不通过的试点城市,应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我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我部将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三)行政验收
我部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会同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验收。
四、其他要求
(一)试点城市应按时完成试点建设,及时开展自评估工作,做好验收准备。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各试点城市按时完成试点建设和验收准备工作,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三)两次技术评估仍不符合开展行政验收条件,或超过试点建设期1年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试点城市,将终止其试点资格。
(四)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六、联系人
水利部水资源司:李云成,刘韶杰
联系电话:010-63204222
邮 箱:szybhc@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