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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3-14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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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水利部《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若干意见》,结合行业实际,现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的治水新思路,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部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体现水利行业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调动各方积极性,破解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难题,提升科技创新支撑水利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需求导向。立足于满足水利改革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与水利生产实践的精准对接,实现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创新体制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着力破除成果转化中的约束性障碍,激发内在活力,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探索成果转化新机制和新模式。

  强化政策落实。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性,不断推动成果转化工作。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整合技术、资金和人才,搭建水利科技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培育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到2020年,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转化能力显著增强,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取得明显成效,一批实用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得到有效转化和应用;到2030年,全面建成运行高效、功能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体制机制更趋完善,转化渠道更加畅通,转化效能进一步提升,全面满足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技需求。

  二、激发水利科研机构转化活力

  (一)明确水利科技成果转化范畴。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活动。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化组织等需求所提供的水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也属于水利科技成果转化范畴。

  (二)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水利科研机构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化工作的创新型岗位,探索建立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与第三方转移转化机构组建联盟,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自主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水利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拥有转化自主权,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成果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遵循市场化价格机制。水利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价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五)合理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水利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优先用于单位科学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建设、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分配,各科研机构须建立完备的分配制度,并在本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总量可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外予以单列,但须与绩效工资总量一并管理。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保障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水利科研机构应保护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合法权益,按照以下规定落实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一是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二是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三是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七)规范领导干部转化激励。水利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八)支持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支持水利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到企业挂职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期间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须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报酬等事项,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创新创业期满,应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三、促进水利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九)推进水利科技先进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中积极采用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定期编制发布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目录。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涉水重点专项成果的推广应用。重大水利科技推广应用项目应纳入各级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

  (十)建设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示范区。依托需求强烈、特色明显的典型地区,综合集成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建设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示范区,推进区域水问题的解决,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技术模式,打造集开发、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成果孵化平台。鼓励各流域、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各自需求,建立科技示范推广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加强水利科技成果与标准衔接。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应同步开展技术标准研究,及时制定标准,将先进成熟技术作为有关标准修订的重要内容。建立经过实际工程应用且效果良好的水利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的快速通道。对于尚不具备条件且暂未制定标准的水利技术创新成果,经水利部有关部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可优先使用。

  (十二)组建水利技术创新转化联盟。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会和行业协会等作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等组建一批水利技术创新转化联盟或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同体,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部门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支持成员单位依托联盟或共同体承担科技示范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十三)加强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国际合作。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利技术、产品和技术标准走出国门,全面深化双边、多边水利科技合作,鼓励水利科研机构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对接,打造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平台。鼓励科技资源互联互通,构建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加强“一带一路”水利国际科技合作,为全球水治理提供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中国方案。

  四、加强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公开与共享

  (十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水利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于每年3月30日前经主管单位向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纳入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科研机构给予支持的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水利科技成果宣传与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重点和科技需求,创新方式和手段,因地制宜举办技术交流研讨会、推介会、设计大赛及科技成果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先进技术推介、培训和宣传。加快水利科技成果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平台,定期编制发布水利科技年报,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展示、共享水利科技成果信息。

  (十六)推进水利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对基础研究类成果,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更加注重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评价。对应用技术类成果,突出应用效益,更加注重获得技术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研制等评价,不断加强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依据,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计划、财务、人事和各业务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合力。各水利科研机构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从事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争取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拓宽市场化资金供给渠道,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先行投入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科研任务,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银行等参与支持水利科技创新创业,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对接。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计划,依托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建设水利科技转化成果人才培养基地,鼓励科研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化工作,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制定培养与考评标准,建成一支熟练掌握新科技成果信息、及时了解水利建设需求的高水平、专业化的成果转化人才队伍。

  (二十)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将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业绩做为科研人员和技术推广转化人员职称评定、考核评价、薪酬管理、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探索建立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

  各流域机构、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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