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河(湖)长制工作规范》近日正式实施。这是浙江首个对河(湖)长制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省级标准,从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实施要求、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等4方面规范河(湖)长制工作,细化了巡查要求,明确了巡查问题分类和处理流程。
规范由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提出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双总河长,并遵循流域统一与分级分段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河(湖)长有调整的,应在到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在巡查要求上,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巡查频次及主要职责,乡级、村级河湖长巡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主要检查非法侵占水域、非法采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污水直(偷、漏)排等情况。规范还将河(湖)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重大问题3类,处理时限分别为1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后30个工作日。
此外,规范对河(湖)长公示牌、宣传及公众参与、档案等工作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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