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办法》中获悉,自今年12月1日起,我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到9省(区、市),分别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
事实上,河北省已于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效显著,那此次将试点范围扩大,意义在哪里?对此,专家表示,扩大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范围,从增加税收这个角度来说,意义并不大,不过税收的调节作用可以助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而推动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最后实现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
水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我国政府也一直对其能合理利用展开了各种探索,而进行水资源费改水资源税试点,可以说是保护水资源的有力措施。
来自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的介绍,河北省实施试点以来,2016年用水总量较上年降低2.8%,地下水取用水量较上年降低6.6%;全省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部分地区的高尔夫球场、洗车等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由此可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果明显,因而,扩大试点范围符合我国的政策布局。
“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多来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王建凡说。
据悉,扩大试点的9省(区、市)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且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内,有六种情形可不缴纳资源税。
与此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指出,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多少财政收入。去年,这9个地方水资源费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就是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用税收杠杆提高用水成本后,企业自然会调整自己的生产行为,促进节约用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不仅有利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还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此外,从《办法》可知,这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遵循税费平移、注重调控、适当授权和分步推进4项原则,一方面,对于地下水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企业、对特种行业用水,要从高征税;另一方面,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及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用水,从低征税。
都知道,我国农业生产取用水量大,占全社会总取用水量的60%左右。我国农业生产用水方式粗放,大水漫灌现象普遍,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延续了现行水资源费政策,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不征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征税。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表示,《办法》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转变农业灌溉方式,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也就是说,水资源税是要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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