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湖长制是什么?
即河长制、湖长制的统称,是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治理和保护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其创新点在于,将各级党政负责同志确定为河湖治理保护第一责任人,由传统的“九龙治水”转变为“河湖长管水”,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解决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干流与支流、水域与陆上、部门与部门、官方与民间治理保护不统一、未配套、难协调的问题,形成“党政负责、河湖长领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河湖管理新格局。
2.河湖长制发源于何地?
河长制发源于江浙,湖长制发源于湖北。湖北也是首个统筹“河长制+湖长制”、由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河湖长制”提法并率先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体系的省份。
3.河长工作职责是什么?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4.湖长工作职责是什么?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5.河湖长令是什么?
是命令公文的一种。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湖长王晓东先后签发第1号、第2号省河湖长令,分别部署开展碧水保卫战“迎春行动”“清流行动”。全省各级河湖长和各地各部门闻令而动,聚焦河湖突出问题和长效机制建设,合力攻坚克难,取得显著成效。碧水保卫战已成为河湖长制的“湖北样本”。
6.巡河巡湖有何要求?
《湖北省河湖长巡查河湖暂行办法》明确:省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半年,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导不少于1次/年。市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季度,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导不少于1次/半年。县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双月,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导不少于1次/季度。乡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月,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导不少于1次/双月。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每季度集中对下级河湖长巡查频次和督导解决重大问题情况进行通报。
7.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有何要求?
2018年12月,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明确: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方式和“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并确定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目标任务: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级、市级河湖长领责履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基本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试点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基本完成县级以上河湖长领责履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8.河湖“清四乱”有何要求?
水利部部署,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水利部挂牌督办的为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61条河流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231个湖泊。省挂牌督办范围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其他河湖由市县组织开展,实现河湖“清四乱”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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