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函〔2020〕2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各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现将《2020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2020年,河湖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定不移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务实、高效、管用,以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为主线,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抓好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河道采砂综合整治,突出长江大保护、黄河治理与保护,加强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暗访督查,夯实河湖划界、规划编制、制度建设、信息化等基础工作,通过立规矩、固基础、建机制、强督查、求创新,全力打好河湖管理攻坚战,以钉钉子精神持续发力,不断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河湖面貌根本好转,构建美丽河湖、健康河湖,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一、加快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
1.细化完善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细化实化河长湖长职责,制订完善履职规范,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河长湖长和河长办的履职内容、履职标准、监督方式等,促进各级河长湖长、河湖管理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
2.督促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考核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考核制度,严格河长湖长履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全国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将把河长湖长履职情况作为暗访督查、考核激励的重要内容。
3.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激励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修订《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激励,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
4.组织开展优秀河长湖长表彰。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全国优秀河长湖长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5.组织开展“寻找最美河湖卫士”“逐梦幸福河湖”活动。开展“寻找最美河湖卫士”活动,通过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网络投票、专家评审等方式,产生全国“最美河湖卫士”及“巾帼河湖卫士”“青年河湖卫士”“河湖小卫士”等;开展“逐梦幸福河湖”活动,协调组织中央主流媒体和行业媒体,对各地河湖治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展示,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6.深入推动落实河湖长制任务。针对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跨界河湖联防联控等开展深入调研,推动河湖长制任务有序落实。总结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研究安排2020年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地方编制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打造一批示范河湖。
二、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7.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指导督促各地将“清四乱”工作常态化,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清理整治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既包含大江大河,也包含中小河流、农村河湖,要盯住“大块头”“硬骨头”,重点整治非法建设、非法围河围湖、非法采砂以及农村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等问题。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顶风违建”予以处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暗访督查,实行清单管理、销号管理。水利部将加大暗访督查力度,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请追责问责。
8.深入推进规范化管理。针对“清四乱”中的难点问题、共性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策标准,规范“查、认、改、罚”各个环节,不断规范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对于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9.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制定印发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许可、监管、日常巡查等重点工作要求,建立“四乱”问题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积极落实基层河湖管理人员、经费和必要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巡查、卫星遥感监控、无人机巡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三、打好长江保卫战和黄河“清四乱”歼灭战
10.扎实推进长江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在已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沿江9个省(直辖市)要按期完成2441个涉嫌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的清理整治任务。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对清理整治情况逐个项目进行复核,明确是否销号。对于情况复杂、难以按期完成的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河长同意后可延期整改,并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对地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暗访督查、遥感核查,其中,拆除取缔类项目和长江委论证审核的整改规范类项目,由长江委实行全覆盖核查,其它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覆盖核查,长江委抽查,比例不低于50%。
11.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防止非法采砂反弹。公布责任人名单,进一步压实责任。组织长江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暗访巡江。指导沿江各地落实长江采砂船集中停靠和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严格管控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建立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召开合作机制领导小组会议,适时组织开展统一清江或联合执法行动。
12.完善黄河流域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组织召开黄河流域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推进会,指导召开黄河流域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分析问题、研讨对策,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
13.组织开展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组织对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进行全面排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岸线利用项目逐项梳理,按照拆除取缔、整改规范分类清理整治。
14.开展黄河干流采砂专项整治。以晋陕峡谷段为重点,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压紧压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规范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四、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
15.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公布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4个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16.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制度,配合发展改革委制订《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实行疏堵结合,明确“开前门”“堵后门”相关措施。
17.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加强行业指导,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科学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以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采砂,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鼓励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18.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指导督促各流域、各地结合实际,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障大江大河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同时对于中小河流非法采砂问题,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维护采砂秩序,确保河道安全。
19.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研究制定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为全国范围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提供经验借鉴。加强调研指导,加大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力度,组织开展水库淤积砂利用试点,推进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相结合,积极盘活河砂存量。同时,配合做好机制砂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暗访督查
20.组织开展面上督查。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两轮面上河湖暗访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除西藏、青海、新疆等省份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外的各类河湖进行暗访督查,重点查处虚假履职、虚假整改、久拖不改、新增“四乱”等问题。
21.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借鉴巡视的经验做法,对长江、黄河、大运河、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等重点区域、重要河湖,开展靶向式、进驻式暗访督查。
22.加强重点问题督办。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事项。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河湖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彻底整改、责任严肃追究。主动曝光涉河湖违法违规案件,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六、加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力度
23.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指导各地继续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基本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无人区的除外)划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划界成果。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河湖遥感本底数据库,推进划界成果上图。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流域内河湖划界成果进行抽查检查。
24.编制完成主要江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组织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完成黄河、淮河、海河、松辽、太湖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河段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编制省级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其他重要河湖的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编制完成并按程序审批。
25.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水利工作。编制完成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规划,做好规划印发工作。召开大运河专题工作例会,研讨“推进大运河全线有水和适宜河段优先实现旅游通航”问题。大运河沿线8个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设重大项目、落实重点任务。
26.加快推进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组织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完成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长江中下游、黄河、淮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和漳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指导督促各地按要求加快相关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做到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
27.持续推进智慧河湖建设。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一张图+遥感影像+巡查APP+无人机+问题整改督办”为手段的河湖督查体系;开发河湖“四乱”问题人工智能识别系统,实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识别、早整改。
28.加强河湖管理相关基础工作。组织开展河湖长制背景下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研究,为河湖管理和河长湖长决策提供依据。分析研判河道砂石供需形势,夯实河道采砂管理基础。对长江干流采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组织编辑河湖长制典型案例。举办河长制、河湖管理培训班,召开全国河湖管理工作座谈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制修订立法相关工作。
七、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29.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和水利部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
30.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始终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逐项落实整改任务,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扎实推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水利部党组实施办法,旗帜鲜明纠治“四风”。弘扬“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新时代水利精神,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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