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水利部日前修订出台《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申报国家或省级水利风景区,应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四乱”等问题。
据了解,水利部于2004年颁布《办法》,在此期间,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补充、完善和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认定、管理等制度,满足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需要。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加丰富,新增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增加工作机制,调整水利风景区管理方式为“先规划、后建设、达到标准后再认定”,完善景区规划、建设、管理与利用内容,新增复核、检查和撤销等监督管理条款。
原《办法》中仅规定单个水利风景区规划要求,未对全国或区域水利风景区总体发展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发展缺乏统筹谋划和整体性推进。修订后的《办法》新增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将单个景区的规划调整为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明确水利风景区规划包括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
同时,《办法》完善了建设要求和建设内容,强调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利风景区规划实施,有关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完善基础设施,体现水文化内涵;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办法》明确,申报国家或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水利工程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一般需认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2年以上。
《办法》要求,明确水利风景区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志,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场所及设施,开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和利用,创新水利遗产利用方式。
《办法》还增加强化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退出机制。《办法》新增自查、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要求并明确规定,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每年开展自查,对认定五年以上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复核,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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