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项目清单包括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方要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强化项目监管,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下一步,工作机制将抓紧推进后续批次项目审核,及时下达项目清单,同时督促地方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把项目建设成为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充分发挥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积极作用。
万亿国债的由来及目的
10月24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明确中央财政将在2023年第四季度增发2023年国债1万亿元,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集中力量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弥补防灾减灾救灾短板。本次资金中有5000亿元于2023年第四季度使用,剩余5000亿元结转2024年使用。
这是2000年以来我国首度年内调整预算,传递出了财政积极有为的信号。
这次增发1万亿元国债的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的部署,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项目建设,是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的重要安排。当然,国债资金投入使用后,客观上也会有利于带动国内需求,进一步巩固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万亿国债投向何方?支持范围?
规划先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规划》
支持三大领域
(一)优先支持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二)同步支持提升区域防灾减灾能力;
(三)大力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具体的八大方向24个投向项目
一、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支持《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规划》明确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黑龙江、吉林8省(市)相关区域建设项目,共涉及北京、天津的32个区和其他4省的26个地级市235个县级行政区,以及黑龙江、吉林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范围。
(一)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公共服务、水利、气象、交通、市政、生态等领域受损基本设施恢复重建。其中,公共服务领域主科要涉及受损学校、医疗、养老、托育、公共就业服务、退役军人保障、残疾人服务、公共文化、广播电视、公共体育、文物及保护等各类社会服务保障设施恢复重建; 水利领域主要涉及水毁水库、水闸、河道堤防、渠道、涵洞、管网等工程修复重建; 交通领域主要涉及国铁干线、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受损路段和配套设施恢复重建; 市政领域主要涉及受损污水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供热设施及城市道路等;气象领域主要涉及基层气象台站、气象观测站恢复重建; 生态领域主要涉及补植补造、自然保护地修复、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重建等。
(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项目。支持水利、气象、应急领域项目建设,水毁项目应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其中,水利领域主要涉及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河道治理、城市排涝治理、山洪沟治理、堤防建设、蓄滞洪区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等;气象领域主要涉及气象观测设施、预报预警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基层台站建设等;应急领域主要涉及应急避难场所能力提升、应急设备配置、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物资储备库建设等。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项目按规划要求执行。
此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能源、通信等领域投资由中央管理企业筹措资金支持,不纳入此次申报范围。做好与其他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资金的统筹衔接,合力做好资金支持,防止重复安排。在优先保障《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规划》项目基础上,酌情支持福建、广东、重庆、四川四省(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二、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的骨干防洪治理工程
(三)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防洪治理。支持长江、黄河等7大江河干流河道治理,以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等大型湖泊防洪治理,包括新建或加高加固堤防、河道疏浚、崩岸治理、穿堤建筑物、河道相关涵闸建设改造等,建设内容必须明确治理河道、和新建加固堤防长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四)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支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项目,不包括水毁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五)大中型水库建设。支持具备防洪、抗旱功能的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建设内容必须填报设计功能、防洪库容、服务灌溉面积或防御洪水标准等特征指标。其中,大中型水库工程必须纳入相应的国家级专项规划。
(六)蓄滞洪区围堤建设。除已按程序完成审批的项目外,其他新建项目只能开展蓄滞洪区外围堤防建设,不包括安全区、安全台等设施建设和居民迁建内容。
三、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七)预警指挥工程。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加强数据、视频监控汇聚融合,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数据支撑能力。优化完善地方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升级改造应急指挥部指挥调度音视频及显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配备视频指挥调度设备。按照明确标准,支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建设370MHz固定通信基站,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设370MHz移动通信基站,为基层配备必要的卫星电话、北斗终端等通信设备。提高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络安全感知能力。
(八)救援能力工程。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开展以下工作:是航空应急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必要无人机应急救援平台,提高大震巨灾及“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灾情侦察等救援能力。二是工程抢险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工程应急救援中心驻重点地区救援队伍,按照标准补充挖装抢护、道路抢通、侦测搜寻、破拆支护、通信指挥、应急保障等类型装备,用于决口、溃坝、道路阻断、桥梁损毁、城市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堰塞湖险情等工程抢险,建设必要的装备储运等基础设施。三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升级队伍消防员防护装备,系列化配强灭火救援主战装备,多元化补齐地震、水域、山岳、雨雪冰冻救援等专勤装备短板,有效提高基层队伍快速响应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与战勤保障等基础设施,以及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站建设,升级改造基层消防队站体技能训练设施;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动力量按照标准加强运输投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侦观、综合救援、航空救援、应急保障等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
(九)巨灾防范工程。一是支持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观测系统建设,支持固定站点、流动观测设备购置,支持配套运行保障系统建设;数据平台建设,支持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支持网络安全设备购置,支持应急服务保障系统建设;运行环境建设,支持各省(区、市)地震监测站运行环境和基础设施改造。二是支持地震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技术系统建设,支持各省(区、市)地震构造探察及数据处理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支持省级和市县级的地震灾害防御信息系统建设。
(十)基层防灾工程。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为重点地区和中高风险地区乡镇(街道)现有的专职救援队配备易操作、免维修好携带的基础救援装备,切实增强快速响应和先期处置能力;为县级现有的专业队伍配备抢险救援、通信联络、照明发电等常规救援装备,提升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及保障能力;为每个省(区、市)现有的若干地级市专业骨干救援队伍配备成建制、成体系、模块化的快速投送、现场侦检、专业救援、通讯指挥等装备。支持个别地区依托现有单位提高应急救援人才培养、应急医学救援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四、其他重点防洪工程
(十一)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外的河流、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以及区域性排涝能力建设项目建设,不包括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项目,景观建设、水环境治理、人工湿地、截污治污、污水处理等与提升防洪能力无关的建设内容不予支持。白蚁等害堤生物防治可结合堤防加固工程一并实施。城市排涝类项目从“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领域申请,不纳入本领域支持范围。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项目分类申报。
(十二)水文基础设施。支持水文监测站点、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不包括水质监测站点项目。
(十三)小型水库工程。支持具备防洪、抗旱功能的小型水库、水闸工程。建设内容必须填报功能任务、防洪库容、服务灌溉面积或防御洪水标准等特征指标。
(十四)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及安全监测工程。支持经鉴定为病险的大中小型水库水闸,并按照鉴定意见开展的除险加固、拆除重建及安全监测工程。建设内容中可包括水泵、水闸等建筑物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但不包括单独的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十五)海堤治理。支持海堤建设加固、海塘整治等项目,不得违规填海造地等。
五、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十六)灌区建设改造修复。主要包括大中小型灌区新建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填报新增、恢复或改善灌溉面积,以及灌区渠系、闸站等关键构筑物规模。禁止超水资源论证意见或取水许可审批水量,扩大灌区用水规模。灌区新建、改造项目均按照大、中、小型分类申报。
(十七)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主要包括东北地区黑土地侵蚀沟治理,建设内容必须填报治理类型、治理沟道长度、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十八)丹江口库区水土流失治理。主要包括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填报治理类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六、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
(十九)排水管道及其他设施建设。一是排水管道。主要是针对雨水收集、转输能力不足的问题,评估管道排水能力,识别瓶颈管段、雨污水混错接点、破损和功能失效设施,新建和改造雨水管网、管渠以及检查井、雨篦、转输泵站、闸门等相关附属设施。二是排涝泵站。主要是针对低洼区域以及平原城市从管网向河道、从城市内河向城市周边江河湖海的雨水强排能力不足的问题,新建和改造大型固定式排涝泵站,用于解决“水高城低”外水顶托、低洼区域以及平原城市的雨水强排问题。三是调蓄设施。主要是针对雨水调蓄能力不足、管网排水瞬时负担重的问题,兼顾水环境治理与雨水资源利用综合利用,建设地上和地下的人工调蓄设施,改造天然湖泊、河道、水体、湿地,新建、扩建城市湖塘沟渠等。四是排涝通道。主要是针对城市管网向外江外河排涝不畅、排涝通道不足的问题,按照“先地表、次浅层、再深层”的优先顺序,建设改造大型排涝沟渠、箱涵通道等。五是重要点位防护设施。主要是针对地铁、下穿隧道、地下空间出入口易倒灌的问题,加装挡水板;针对城市供配电、通信基站、二次供水、燃气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易受淹损毁失效的问题,加装密封门等防涝防淹设施;关键节点安装雨量计、液位计等监测设备。
(二十)移动排涝装备。主要是针对移动排涝能力短板、极端强降雨应急抽排规模不足的问题,集中购置应急抽排装备及配套设备,主要包括:用于交通干道、隧道排水的大型移动泵车(龙吸水)、大流量潜水泵,用于深层地下空间等高差大区域排水的高扬程潜水泵,用于建筑地下室等狭窄空间排水的移动式小型潜水泵。
七、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
(二十一)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一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分散安置等相结合的方式,对险情重、风险高、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的隐患点受威胁群众,以及遭受突发地质灾害导致房屋损毁的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对于集中安置方式,同时配套建设一定基础设施。二是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对威胁县城、集镇、学校、聚居点等人口相对密集区,且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设计的基础上实施抗滑挡墙、防护网、泥石流固源等工程治理;对危害较大、风险较高、治理措施简易且治理费用相对较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清危、支挡、排导等工期短、见效快的工程措施,予以排危除险。三是地质灾害监测网建设,包括自动化监测网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针对崩滑流等突变型地质灾害,优先选择险情较大、成灾风险较高、威胁人数较多的隐患点或极高、高风险区,配置自动化仪器,新建监测台站或改建自动化监测台站;由省级统筹建设“省一市一县”一体化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网预警等功能。四是地面沉降网建设,在地面沉降区域新建基岩标和分层标组,视需要改建原有基岩标和分层标组,实现全国沉降区立体动态监测。
(二十二)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一是针对森林火灾高危区、高风险区防火道路通行不畅问题,新建或改造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二是在南方森林火灾高危区、高风险区,围绕重要保护目标、城市面山、边境地区、山脚田边地带等重点部位周边,开展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
(二十三)气象基础设施项目。一是提升气象监测能力,在天气系统上游区、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汛河段、暴雨汇水区域、雷达观测盲区、人口密集区和粮食主产区加密布设气象观测站、雷达、垂直观测系统等,提高气象观测站建设标准。二是提升气象预报预警服务能力,强化新技术在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中的应用,升级建设精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加强智能网格预报业务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精准靶向发布手段,强化信息防护网、泥石流固源等工程治理;对危害较大、风险较高、治理措施简易且治理费用相对较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清危、支挡、排导等工期短、见效快的工程措施,予以排危除险。三是地质灾害监测网建设,包括自动化监测网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针对崩滑流等突变型地质灾害,优先选择险情较大、成灾风险较高、威胁人数较多的隐患点或极高、高风险区,配置自动化仪器,新建监测台站或改建自动化监测台站;由省级统筹建设“省一市一县”一体化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网预警等功能。四是地面沉降网建设,在地面沉降区域新建基岩标和分层标组,视需要改建原有基岩标和分层标组,实现全国沉降区立体动态监测。
八、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十四)重点支持东北地区、京津冀受灾地区灾毁农田修复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支持其他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一是支持东北地区、京津冀等地区修复2023年灾毁农田,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灾毁农田建设为高标准农田;二是支持京津冀受灾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三是支持东北地区以及其他粮食主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是支持其他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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