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近日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在充分总结河北等10个省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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