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联合打造治水网格 “河长制”将迎首次入法
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河长制”有望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6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新增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迄今,从江河源头到海滨湖畔,无论大江大河还是支流小河,越来越多的河流有了健康守护责任人。“河长制”的做法是我国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一种成功探索。早在2016年底,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截至2018年底我国将全面建立“河长制”。
“河长制”,简言之,就是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上述《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或者省长来担任。各省区的行政区域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领导担任。同时河湖流经的市、县、乡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的负责同志担任。将属于行政手段的河长制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区辖管理权之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如何保障水安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关键点”“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支撑点”……纵向上,各级“河长”形成治水“首长责任链”;横向上,发展改革、水利、国土、环保等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具体来看,据人民网此前报道消息称,各级河长肩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六大任务,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部分委员认为,将河长制上升为法律后,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长期以来,“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但事实上,江河有自愈的能力,自净的能力,但由于条块分割,水的流速、流量变化,自我净化能力减弱。而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发布、近岸海域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政出多门、数据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一些河流污染、河道干涸、乱采乱挖、湖泊萎缩,水生态频频亮起“红灯”。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两办印发《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也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正在审议的草案中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至此,“河长制”成了一把打开河湖治理困境的“金钥匙”。与此同时,自无锡河长制取得成功后,河长制开始走向全国。迄今,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已全境推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部分实行“河长制”。可以预见的是,以河长制促进“河长治”,河畅、水清、岸绿的美好图景正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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