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广东省水利厅获悉,《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下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日前召开的《办法》宣贯座谈会上,有专家指出,广东节水工作呈现成效大、压力大和潜力大“三大”特点,《办法》的施行,将有助进一步挖掘节水潜力、舒缓节水压力,促进节水工作,支撑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成效大:三大用水指标连续13年下降
近年来,广东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全方位构筑节水型社会法规体系、制度体系和奖惩激励机制,如《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用水定额》、《广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东莞市节约用水实施细则》等系列法律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为各地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取得明显节水成效。
广东省水资源公报显示:自2003以来,广东在GDP持续高位增长的同时,人均综合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大用水指标连续13年下降。
专家指出,《办法》的出台,是在过去建立的节水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从省级层面推进全省节水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专家指出,《办法》从宏观层面明确各级政府在节水工作中的任务,这将有力推动节水向纵深发展。
压力大:国家下达广东的用水总量呈阶段性递减
据省水利厅介绍,国家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其中下达广东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457.61亿立方米、456.04亿立方米、450.18亿立方米,是全国呈阶段性递减的省份。
水利专家指出,广东一方面要面临人口和GDP增长等经济发展对用水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又要面临国家下达广东用水总量阶段性递减考核目标。在用水需求增加与用水总量阶段性递减的双重压力下,既要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又要完成用水量考核目标,唯一的办法是节水。因此,《办法》的施行,将有效加强节水工作,舒缓节水压力,支撑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要求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的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
《办法》明确,重点用水单位要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潜力大:目前中水回用占总用水量的比例低
与会专家认为,雨水、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回收利用(中水回用),是节水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广东中水回用占总用水量的比例还很低,节水潜力巨大。
为此,《办法》对中水回用作出很多要求,主要有,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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