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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政 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时间:2017-09-11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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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从行业态势看,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责任不明晰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清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有一定缺失

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行业不规范

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

行业信息缺失

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未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

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效果评估等规则较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实施意见》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制订。

此次《实施意见》有很多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2.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制约机制并重,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对此,《意见》提出,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其次,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有针对性的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3.进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

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作用,建立与实际情况和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确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定位和职责。

4.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

目前各地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种类型的实践,第三方治理已经向综合服务、深层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发展。《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5.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

《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同时,《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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