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的《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
城市湿地被称为“城市之肾”,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办法指出,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根据办法,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根据办法,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办法规定,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设立命名,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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