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我国将水资源保护再升一级。《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湖长制的推行将使河长制得到更好的衔接,是我国在重唤绿水青山的道路上走的重要一步。
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重大进展,省市县乡四级工作方案全部出台,6项配套制度基本建立,设立乡级及以上河长31万名、村级河长超过60万名。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一些地区在湖泊设立了湖长,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注重系统治理,一些湖泊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不过,目前全国湖泊的水质总体状况仍不乐观。湖泊环境的治理现状依然严峻。由于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所以在河湖治理上,要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和特性,切实强化保障措施,遏制各种以发展开发、公共利益为名推动的破坏湖泊行为。
因此,考虑到湖泊管理保护的特殊性,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并总结地方经验,湖长制全面启动实施。
根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利部将指导督促各地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在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此,中央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惠远说,“湖长制”是在“河长制”基础上的及时、必要补充。
目前,全面推行河长制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全国各省市区的绝大多数河流都实现了有人管、有制度管的新局面。“湖长制”实际上也是一个统筹监管体制机制,主要是解决一个部门解决不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责任分工上,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
湖泊保护责任的落实是湖长制实施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只有精准落实责任,才有可能真正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在推进湖长制落实的进程中,不仅要对在职的湖长实施严格的考核问责,更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责任层层压实,将执法监管的镜子擦得更亮,将湖泊保护的工作落到实处。
湖泊水体相互连通,但流动又相对缓慢。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严密的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将湖泊保护与政府施政紧紧捆绑在一起,强化部门联动,从而管好点缀在广袤国土上的一池春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湖长制”要与“河长制”相衔接,因为一些湖泊的水来自河流,还有一些湖泊的水通过河流出去,因此湖泊的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既有湖泊自身的因素,也需要与河流的治理和保护有机结合。唯有一体保护,将江河水系都纳入最严监管之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绿水青山、碧波荡漾的美丽愿景。
根据水利部的部署,每个地方的河湖治理保护要坚持问题导向,当生态保护与经济诉求出现冲突时,必须从生态文明的高度守住环境红线与底线。针对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措施,为河流湖泊找出病根,开出药方。
面对湖泊治理带来的挑战,我国将坚定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在2018年湖长制建设的大步伐下,我国的水环境治理体系将更为完善。而“吹皱一池春水”不再仅仅是诗情画意,也将成为生活中的真实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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