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河长制’的考评问责机制、推进‘河长制’办公机构社会化。”3月7日,澎湃新闻从中国人大网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乃科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推进“河长制”长效化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2016年12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陈乃科认为,“河长制”推行成效明显,但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实践中也遇到规划功能与考评机制的泛化等问题。
陈乃科提出明确“河长”负责范围、推进“河长制”办公机构社会化、建立公众广泛参与机制等建议。
现实困境:
陈乃科表示,“河长制”的基础在于目标环境责任制,最基本要搞清楚“怎么考、谁来考、责任如何追究”三大要点,但检视当前制度设定,监督考核及问责亟待完善。
首先,目前尚未健全完整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河道没有建立差异化、科学化的水质保护目标,就无法建立具体可操作性的考核标准。
其次,就考核实践来看,考核问责的主体一般为责任主体的下级(多为环保部门),实施难度较大。
最后,相关负责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河长在其中承担的到底是直接责任,还是其他间接责任,责任形式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建议法律明确“河长”权责范围,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基于上述问题,陈乃科提出了明确“河长”领导范围、完善考评问责机制、建立公众广泛参与机制等建议。
陈乃科在《建议》中写道,建议“河长”任用应从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中安排,人大、政协以及同治水契合度不高的职能部门领导可作为“河长制”的监督、考评者角色参与治水工作。明确重要领导担当问题河、难题河的“河长”,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探索将“河段长”升级为“流域长”,从流域的角度通盘考虑治水工作,更符合治水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治水效率和成效。
《建议》还认为,要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当前应在考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信息沟通、群众意见办理等基础上,着重健全符合水资源防治内在科学规律的水质指标体系、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使对“河长制”的考核更体现工作实效。
另外,推进考核主体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多样化,在行政体系内部建议采取上级环保部门考核下级地方,同级人大、政协监督“河长”水环境责任执行情况的考评方式,在外部采取市场或专业机构评估水环境改善情况、社会公众评议水环境社会满意度等方式,对“河长”进行考评。
此外,陈乃科还建议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长”工作机制,使社会可以名正言顺地依规监督“河长”。当前可借助公益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挥其组织化程度较高,专业性、执行力较强的优势,弥补公民个体参与的不足。
此外,陈乃科还提出利用法律形式更加清晰地界定和明确“河长”以及相关各类河流治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等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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