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经云南省委、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实施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在全省河湖库渠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分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及村级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河湖库渠所在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六大水系、牛栏江和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河长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湖段的州(市)级河长由河湖所在州(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实施意见》要求,将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云南省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库渠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云南省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省级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州(市)、县(市、区)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云南省将针对不同河湖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云南省将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到2017年年底,云南省将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抚仙湖、泸沽湖保持Ⅰ类水质,洱海、程海、阳宗海水质保持稳中向好,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富营养化水平持续降低,杞麓湖、异龙湖逐步恢复传统水量;全面完成州(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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